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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作者:新华网 许晓青、田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丰富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0日全面阐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吴邦国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这当中最重要的经验有五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深表喜悦,认为它是几代人奋斗努力的成果,完成了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丰富了世界法律理论和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和时代变化的主题不断推进、逐步形成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说,这个体系与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相适应的,与中国的政治文明是相匹配的。法律体系前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体现了这一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全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一种丰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杜涛处长对新华社记者说,立法一定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不能照抄照搬国外法律制度。在民商法领域,这方面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物权法的立法。

  “制订物权法,必须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把国外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律制度和规定搬过来。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下的矿藏归这块土地的所有人所有,对于这种规定,我们当然不能借鉴。”他说。

  “再比如,我们正在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有的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通过律师代理。这样做有它的合理性,可以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考虑到我国国情,这种规定将损害相当一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不符合我国实际,我们不能借鉴。”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我国的法律体系更突出的还是中国特色。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法律专家认为,西方法律中没有的,而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就去创立,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

  黄建初介绍说,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

  再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杜涛表示:“土地承包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对土地合理利用、农民权益保障有重大作用。这部法律也颇具中国特色。”

  黄建初以经济立法为例说,“我们始终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

  他说,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比如专利法,从国外专利法的规定看,对专利侵权行为,都规定了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的司法保护制度。

  “我们在制定专利法时,借鉴了国外的此项制度,对专利侵权行为,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考虑到司法保护程序繁杂,耗时长且费用较高,我们在规定司法保护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规定司法和行政两种保护制度,更加及时、全面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黄建初说。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30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立足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继承历史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世界文明的融合。

  吴邦国委员长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

  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认为,今后,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